(十六)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开展危险源识别、检查、评估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
四、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
(十七)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废弃物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构建管理有力、监督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体系。通过联合执法,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采取鼓励转产、关闭、搬迁、中介托管或企业兼并等多种措施,淘汰不符合产业规划、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十八)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各级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频次、程序、内容、标准和要求。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企业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及演练、员工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费用提取与有效使用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等情况。要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处罚力度,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九)严格执行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加强对事故调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开展警示教育。
(二十)加强化工园区应急救援管理。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要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和技术服务机构,为入园企业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鼓励大中型化工企业按行业类别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和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
(二十一)进一步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各级安监部门要指导专业协会、中介组织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咨询服务,帮助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支持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中小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