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严格执行
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通过技术改造,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制度
(五)严格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把剧毒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建立由投资主管部门牵头、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会审制度。对列入国家核准目录的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审查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核准;收悉项目备案的,应严禁建设施工。对剧毒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凡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要求的,或安全防护距离达不到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的,或 “危险化工工艺”的控制水平达不到控制要求的,不予立项和安全许可。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等危险工艺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设生产过程中涉及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企业。新建剧毒化学品(原料回收、副产除外)项目投资额(不含土地费、流动资金)不得低于8000万元,改建、扩建剧毒化学品项目投资额(不含土地费、流动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6000万元,否则,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同时鼓励现有剧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化工园区搬迁、改造。
其他建设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经安监部门同意后才可办理审批手续。
(六)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是否实现自动控制和从业人员是否达到从业条件,纳入换(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申请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颁发许可证。2010年底前完成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否则一律不予换(核)发许可证。各县、市、区要加大整顿规范乙类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力度,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行为,做好乙类危险化学品经营布点和行政许可工作。
(七)严格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单位,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的通行时间和路线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