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秩序的通告
(滁政〔2010〕112号)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烟草专卖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各类涉烟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冒卷烟、贩卖走私卷烟和非法贩运卷烟的违法犯罪活动,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行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以及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包装物,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
二、严格实行持证(照)经营卷烟制度。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货值金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三、严格规范卷烟零售行为。储存、销售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雪茄烟的,没收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卷烟、雪茄烟,并没收违法所得。 销售走私烟草专卖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走私的烟草专卖品,并处以走私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加强烟草专卖品运输管理。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涉嫌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物流配送站、托运站,由工商、交通、烟草等部门依法严格处理。
五、加大处罚追刑力度。涉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严格按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违反烟草专卖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皖检会〔2004〕02号)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抗拒行政执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