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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电视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应当在固定位置持续播发信号图标,以字幕形式播发预警内容。
  车站、机场、商场、学校、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屏、广播等设施,向公众持续播发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告气象灾害危险区。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预案和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发生和受影响区域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严重、特别严重气象灾害危险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及时转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灾人员,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二)标明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
  (三)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保障措施;
  (四)启用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备费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用救灾设备、设施、工具;
  (五)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活动;
  (六)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七)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八)采取措施防止发生衍生、次生灾害;
  (九)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气象灾害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气象灾害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第三十一条 气象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气象台站、移动监测设备开展灾情监测和评估,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者解除预警,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发生发展趋势和评估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和处置情况,适时调整气象灾害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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