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一届第三十四号)
《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于2010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29日
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防措施和设施保护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干旱、雷电、暴雨(雪)、大风、大雾、高温、冰雹、沙尘暴、连阴雨、霜冻、低温、冻雨、冰冻、寒潮、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人工影响天气、雷电防护等工作,组织气象台(站)开展气候变化分析和气候影响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向社会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社会公众气象灾害防御意识,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应急演练,提高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应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