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工程竣工后,实行项目资金竣工结算,由市财政局组织评审后批复。
六、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资金偿还
(一)土地前期开发项目贷款本息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偿还,社会投资本金及投资回报纳入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偿还。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和与投资人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统筹预算年度还款资金。
(三)完成前期开发的土地,应优先推向市场供应,供应后的土地价款由市财政局优先偿还土地前期开发费用。
七、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工作程序
(一)市土地储备中心编制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待储备开发地块的范围、土地面积、控规条件、地上物状况、开发成本、土地收益、开发计划、实施方式、资金来源和还款方式等。
(二)根据批准的实施方案筹措资金。属贷款解决资金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向银行贷款解决;属引资解决资金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引资,确定合作开发投资人,签订投资合作协议。
(三)市土地储备中心完成土地前期开发项目立项等手续及工程设计(含工程概算、预算),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评审批复项目工程预算。
(四)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投标工作。
(五)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完成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工作进行验收。
(六)市土地储备中心编制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批。
(七)完成前期开发的储备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在网站上进行公告,接受用地单位预申请,预热土地一级市场,并及时入市供应。
八、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收益分配
(一)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完成后推向市场供应的,市财政局按出让价款的5%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二)市财政局要足额保障市土地储备中心贷款所需工作经费和引入社会资金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
九、各县(市、区)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可参照此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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