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贷款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并将贷款合同送市财政局备案。
(二)社会资金投入
市政府授权市土地储备中心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引进社会资金参与土地前期开发。
1.土地前期开发项目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的,可采取以下两种合作方式:(1)投资人获取固定投资收益(本金不计息),并参与项目工程建设。投资收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0%以内幅度确定(具体上浮比例由市政府在审批具体项目前期开发实施方案时明确),前期开发项目管理按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2)投资人的投资回报实行项目区内经营性土地出让溢价(即扣除每亩土地开发成本的增值收益部分)分成(本金不计息),溢价分成比例按市政府在审批具体项目前期开发实施方案时明确的比例执行。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法通过招标或比选方式选择勘察、设计、咨询、拆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等机构和工程建设单位,也可由投资者通过公开招投标或比选方式依法确定,或者经市政府同意由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实施。
2.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市土地储备中心编制土地前期开发项目实施方案(含引资方案),报市政府批复。
3.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发布引资合作公告,确定合作开发投资人。若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人仅有一人,则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意向投资人谈判确定投资收益或者分成比例;若意向投资人有两人以上(含两人),则确定投资收益或者分成比例报价最低的意向投资人为合作开发投资人。
4.市土地储备中心经市政府授权委托后,与投资人签订合作协议,市国土资源局与市财政局共同监督执行。
五、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资金使用监管
土地前期开发项目资金实行封闭式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严格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支出范围和标准开支,更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
(一)银行贷款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在贷款银行开设账户,贷款银行、市财政局和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监管该账户。其资金的使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预算提出用款计划,市财政局与市国土资源局共同审核后送贷款银行予以支取。未经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意,不能支取该帐户资金。
(二)社会资金投入的,投资人应按投资合作协议的约定将资金按时足额划入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财政局共同开设的专用账户。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财政局共同监管该帐户。投资人享有对项目开发资金使用的监督权、对项目运作的知情权,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查询资金使用情况,具体条款在投资合作协议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