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
(达市府发〔2010〕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中心城区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实施意见》已于2010年4月29日市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四日
达州市中心城区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实施意见
为加强市中心城区土地管理,完善土地储备管理制度,规范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行为,充分挖掘和实现土地增值潜力,确保储备土地能以“净地”的方式及时、顺利地投放市场,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等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工作内容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是指对储备土地先行完成土地征收补偿和拆迁安置,再实施通道路、通上下水、通民用电、通天然气、通讯及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使之具备达到“净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二、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原则、运作模式
(一)原则。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效益优先、滚动发展、整体联动、确保效果的原则。
(二)运作模式。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实行市政府组织领导,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开发主体具体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运作模式。
三、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职责分工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搭建土地储备融资平台,组织编制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和实施方案(含资金筹措、使用计划),依批准的方案实施申贷银行资金或引资社会资金;负责土地前期开发项目申报立项、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对项目资金实施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