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社会救助
善后处理组应做好安置场所设置、救济物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政府救济工作;负责协调做好市慈善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国际性慈善组织的社会救助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情况。
5.3 保险
各保险机构根据开设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人身伤害相关险种,依据合同及时理赔。
5.4 调查和总结
5.4.1 调查评估组在善后处置阶段应对事发原因、处置经过、责任单位奖惩、援助需求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5.4.2 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应急行动组和各部门应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5.4.3 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市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造成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从严惩处;对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有瞒报、漏报、缓报行为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市监察局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技术鉴定和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认证的检验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调查评估组应及时收集样本,按规定的法律程序送检;检验机构按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2 通讯与信息保障
6.2.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期间,电信管理部门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现场指挥组、应急行动组、市应急指挥部等机构的通讯畅通。
6.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经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发布。
6.2.3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6.2.4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编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通讯录。
6.3 应急队伍保障
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农委等部门和单位组建专业应急队伍,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
6.4 医疗保障
市卫生局要建立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的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医疗急救队的分布、救治能力以及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6.5 紧急救护场所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全市食品安全事故救护场所分布图,并对救护场所标记应急救护图案。
6.6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负责保障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所需交通运输工具。
6.7 治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