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救治病人的医疗救护人员;
(四)检验机构和科研院所的工作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立即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3.3.7 初次报告
主要报告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简要经过、患病人数、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可报告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3.3.8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 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同时提出对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意见。
4 应急响应及程序
4.1 分级响应
4.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一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政府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启动本预案。
(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农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分管应急工作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立即前往事故现场。
(三)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并督促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护组、调查评估组、治安救助组、信息报送组、新闻发布组等应急行动组到位开展工作。
(四)市应急指挥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事故发生地政府、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应保持通讯联系,互通信息。
4.1.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二级)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启动本预案。
(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农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分管应急工作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立即前往事故现场。
(三)市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通知并督促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护组、调查评估组、治安救助组、信息报送组、新闻发布组等应急行动组到位开展工作。
(四)市应急指挥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事故发生地政府、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应保持通讯联系,互通信息。
4.1.3 一般、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三级)
一般、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辖县(市、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挥辖县(市、区)各方面力量处置,并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4.2 响应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