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应由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的事故,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有关部门发出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通报,通报内容包括:主送单位、事由、通报意见,7日内反馈处理意见。
3.2.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监管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职责的行为。
市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做好登记、调查处理和反馈工作。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按规定及时上报。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收受的投诉、举报案件实行转办制度,根据监管环节将食品安全事故投诉、举报案件转送有关监管部门,有关监管部门接到转办的食品安全事故投诉、举报案件后,应及时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7日内反馈结果。
对市政府有关部门报道、媒体披露、消费投诉举报、领导批办等涉及有关辖县(市、区)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有关辖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出食品安全事故核(督)查通知,内容包括:主送单位、事由、核(督)查要求,应当明确核(督)查事项及上报查处结果,7日内反馈结果。必要时应根据要求随时上报有关查办信息。
3.2.4 应急准备和预防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对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上报有关市领导,通报市应急指挥部和市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可疑信息进行分析,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可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3.3 报告制度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体系,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事发地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3.3.2 报告范围
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食品安全事故。
3.3.3 报告方式
地方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2小时内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3.3.4 责任报告单位
(一)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企业及餐饮服务单位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三)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
(四)检验机构和科研院所。
3.3.5 责任报告人
(一)行使职责的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户)的法定代表人、业主,工作人员以及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