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善后处理组:市民政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团市委、市法律援助中心、市红十字会以及事发地区政府参与。主要职责是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事件受害人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2.5 辖县(市、区)应急指挥部
辖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负总责。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在市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县(市、区)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其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办公室设在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6 专家咨询委员会
由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专家共同组成市食品安全专家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市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具体职责:
(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3 信息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信息监测
市政府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和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 建立通报制度
3.2.2.1 通报范围
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食品安全事故。
3.2.2.2 通报方式
(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根据报来的情况,对初步判断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在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在12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
(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有关县(市、区)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三)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通报市有关部门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