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滁政〔2010〕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滁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八日
滁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一般(Ⅳ)。
1.3.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危害范围跨越省级行政区域,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事故性质特别严重,超出本市人民政府控制能力水平的;
(三)造成伤害人数200人以上,或造成3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四)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影响范围超出市级行政区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事故性质严重,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三)造成伤害人数100-199人,或造成3例以下死亡病例的;
(四)学校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超过30人以上的;
(五)在全市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伤害人数超过30人以上的;
(六)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辖县(市、区)级行政区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5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