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被征地农民在未享受待遇之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的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被征地农民在享受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如尚未领完,本息余额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
四、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切实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程序: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经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讨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后,由所在地人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统筹资金的筹措程序: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统筹资金专户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村(组)分别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补偿费中提取资金直接划入专户。
(三)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的办理程序:凡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在领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的3-6个月内,办理养老保障的相关手续。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进行登记造册并出具有关证明,经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准后,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手册》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
(四)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耐心细致地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思想工作,引导广大被征地农民积极缴费参加“城保”或“低保”,以彻底解除养老的后顾之忧。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宣传、引导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不含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参加“城保”的比例达到80%以上的,由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资金专户的财政部门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村(组)集体留存的土地补偿费的30%。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各地要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当作事关民生的大事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分解落实目标责任。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合力推进。
人社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拟定和组织实施;公安部门负责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农转非手续;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资金财政专户的监管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在征地过程中,监督用地单位足额支付各项征地补偿费,并将土地补偿费的24%(集体留存部分的80%)及时足额划入财政部门的统筹资金专户,配合人社部门对参保人员情况进行核准;民政部门负责及时将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并及时向人社部门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信息;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缴费、待遇审核和发放、个人账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