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缴费参加“城保”确有困难的,可选择参加“低保”,缴费所需资金由个人承担80%,政府补贴20%。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按当地城镇低保标准享受待遇,并随当地城镇低保标准调整而调整。
(三)鼓励被征地时已到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的农民参加“低保”。
凡征地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以上且未参加“城保”的,原则上应一次性缴费15年参加“低保”,其中年龄超过60周岁的人员每超1年、减缴1年(不满6个月不计,超过6个月按一年计),但至少需缴5年的养老保障费。缴费所需资金由个人承担80%,政府补贴20%。缴费后从次月起按当地城镇低保标准发放养老保障金,并随当地城镇低保标准调整而调整。
(四)凡符合保障条件的所有被征地农民,无力缴费参加“城保”或“低保”的,还可选择一次性缴费6600元、3600元或不缴费,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分别按月享受190元、150元、110元的养老保障补贴。但所有保障对象只能选择一种保障方式。
三、进一步完善保障资金的筹措和管理,不断提高保障能力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两部分组成,由当地政府、村(组)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筹集。
(一)统筹资金包括政府出资部分和村(组)集体出资部分。
1. 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作为政府出资。
2. 从土地补偿费中提取24%(集体留存部分的80%),作为村(组)集体出资。
3. 不足部分由所在地政府统筹解决。
(二)个人账户资金由被征地农民根据自愿选择的养老保障方式所缴纳的费用及其利息组成。引导和鼓励被征地农民将个人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优先用于缴纳养老保障费用。鼓励有条件的村(组)从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及其他收益中出资,对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参保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三)被征地农民享受待遇时,一次性缴费3600元的,统筹资金账户每月支付120元,个人账户每月支付30元;一次性缴费6600元的,统筹资金账户每月支付135元,个人账户每月支付55元;参加“低保”的,统筹资金账户每月支付150元,差额部分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使用统筹账户继续支付。参加“城保”的,待遇支付按照“城保”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