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滁政〔2010〕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妥善解决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以“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易衔接”为目标,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本地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保障对象,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为: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的农业人口;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或征用后,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自愿调剂后不再占有农用地且当地人民政府无法给予异地移民安置的农业人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人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工作,切实做到即征即保、应保尽保。
二、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和办法,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一)积极引导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的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
已就业的,随就业单位参保;未就业的,由个人自愿缴费参保。个人缴费参保的,可以享受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以增加缴费年限、提高待遇水平的优惠政策,即根据征地时的实际年龄,从16周岁开始计算,每增加2周岁增加一年补缴年限,但补缴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一次性补缴费后,应当继续缴费,达到政策规定享受待遇年龄时,根据缴费年限的长短享受相应的“城保”待遇。不愿一次性补缴费的,也可选择从被征地时缴费参保。
(二)鼓励被征地时男45周岁至60周岁、女40周岁至55周岁的农民参加“城保”或按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0%(以下简称“低保”),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障费。
对选择参加“城保”的,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历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为28%,政府给予每人6000元的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先补缴10年,政府给予每人4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在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须补齐15年养老保险费及利息才可享受“城保”待遇,且政府对补齐的费用不再给予补助。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后,有缴费能力的应当继续按“城保”有关规定缴费,缴费时间越长,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待遇标准越高;如确无能力继续缴费的,也可以不再缴费,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享受相应的“城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