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做好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验收准备工作的通知
(苏水资〔2010〕46号)
各试点地区水利(务)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56号)、《江苏省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纲要》以及省、市政府对试点地区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的批复精神,定于2011年上半年组织对无锡市、淮安市、江宁区、武进区、东海县、淮阴区、大丰市、高邮市、句容市、姜堰市、泗洪县等11个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进行终期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内容
依据省、市政府批准的试点地区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验收内容主要为:试点地区节水型社会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建设、制度建设、载体建设、工程建设完成情况;以及试点取得的主要经验等。
二、验收程序
试点验收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
1、依据批复的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进行自评估,完成自评估报告(参考提纲见附件1)。
2、省水利厅组织有关专家,分组对试点情况进行专家评估,形成专家评估报告和专家评估意见(参考提纲见附件2、3)。
3、通过专家评估的,由省水利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对试点工作进行终期验收。
三、材料准备
主要包括自评估报告、制度建设和重要文件汇编、试点规划及批复文件等有关材料。同时,需提供如下支撑材料:
1、工作过程材料。试点地区政府、部门和公众推进区域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过程的相关材料,包括重要节点、行动和措施的相关记录,如政府下发文件、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公开的宣传报道等。
2、建设内容材料。试点地区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完成规划任务情况的相关材料,包括政策法规、制度体制、工程设施、示范项目等。提供上述相关材料过程要体现其可视化和可追溯性,包括制定和批复的相关文件、审查意见和记录、工程和项目的验收报告以及视频资料等。
3、效果效益材料。试点地区开展节水型社会取得成效状况的相关材料,包括用水效率与效益、用水管理、水生态环境、公众参与意识等。信息源应采取正式渠道的统计信息和监测数据,符合相关要求的社会调查成果也可作为依据。
4、经验示范材料。试点地区经验总结和示范项目的相关材料,包括试点经验孵化区及其成长过程记录、示范项目批复和验收文件、评审或鉴定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