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全部列入调查范围,由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提供综合资料,现有资料能够满足需要,不另做专门调查。
(四)其他行业执行《安徽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主要采用全数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统计调查方法。按照全省统一的限额标准,将调查对象划分为限额以上与限额以下两部分。对限额以上法人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企业法人单位进行抽样调查,对限额以下行政事业单位资料进行科学推算。鉴于目前基层统计力量薄弱、统计任务繁重和工作条件基础差等实际情况,对限额以下企业法人单位的抽样调查暂缓实施。
限额以上单位划分标准:企业年营业收入或行政事业单位年收入合计达200万元及以上法人单位(交通运输、教育、卫生等行业达1000万元及以上法人单位)。
(五)个体经营户数据依据经济普查资料以及工商、税务等部门资料,采用一定的方法进行科学推算,不做专门调查。
四、调查实施主体
按照“统一制度、条块结合、分级实施、集中核算”的模式,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由政府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根据各部门职责管理范围和“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凡由部门管理的行业,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统计调查,在系统内从上向下逐级布置工作任务,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并要求各级部门将收集的统计资料,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无法划分管理部门的服务业行业,由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负责统计调查,并与各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一并汇总上报。
政府统计部门:负责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修订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提供限额以上调查单位名录,确定限额以下样本单位;负责无主管部门行业的限上法人单位的全数调查,负责部分重点行业限额以下企业法人单位的抽样调查;负责将同级各部门报送的服务业统计资料与自行调查的无主管部门法人单位的资料合并,汇总出本地区服务业统计综合数据。
各有关部门:做好相关行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报表的布置、收集、审核、上报等工作,并向统计部门报送服务业相关行政记录和服务业核算基础资料。
五、调查内容与频率
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限额以上调查单位用)包括基层表和综合表两部分。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服务业单位基本情况、营业规模、财务状况及从业人员等。基层调查表主要有《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调查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填报)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调查表》(执行行政、事业及其他会计制度的单位填报)。综合表有《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综合表》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综合表》。具体表式见《安徽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