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他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4、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是否存在虚假或伪造行为;
5、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是否存在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的行为;
6、企业是否按照要求通过《山西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按时上报咨询业绩及营业收入等情况。
三、考核结论
根据被考核企业在以上三方面的实际情况,分别给予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考核结论。具体标准如下:
(一)被考核企业在以上三方面全部符合考核内容和规定的为合格。
(二)被考核企业从业条件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但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基本合格:
1、未按规定上报咨询业绩情况的;
2、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未按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3、发现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和工作质量问题,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已有改正表现的。
(三)被考核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不合格:
1、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
2、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动态考核。
3、企业执业过程中发生上述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经管理部门确认并处罚的。
考核结论将作为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时资质延续的依据。对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的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不准予资质升级。
对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将根据其程度不同按照有关规定分别予以限期整改、降低资质等级、注销资质等处罚。对资质有效期内累计两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和资质暂定期内不合格的企业,不准予资质延续及资质升级。
四、考核申报材料
(一)企业应报送下列材料: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考核申报表》一式2份;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3.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4.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5.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6.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7、企业本年度完成的有代表性的3个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合同文本和营业税完税证明。
企业将上述2--7材料复印件(A4规格)按顺序装订成册(申报表另外装订),与原件一并报送,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原件后退回,复印件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