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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


  (二)财政扶持政策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结合扶持对象创业需求,市及各县(市、区)财政要投入专项资金,每年编列微型企业扶持资金预算,用于创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设立担保基金和扶持对象的创业培训及孵化,做到专项列支、逐年递增、足额拨付,切实加大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力度。其中,用于资本金补助的比例控制在创业者投入金额的30%(市财政补助10%,县、市、区财政补助20%)。此外,对企业上年度实际缴付的所有税收中地方留存财政一般预算收入部分,三年内合计以创业者投入金额的70%为限给予企业补助。

  资本金补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遵循同步配套、定向支用、全程监管的原则。所谓同步配套,即投资者应先行或与扶持资金同步投入企业,以反映其真实的创业意愿,防止套取财政资金、骗取信贷资金。所谓定向支用,即资本金补助资金按照已审定的投资计划书中明确的用途进行支付,主要用作房租费、机器设备购置费、加盟费等,不得交由投资者自由支配。所谓全程监管,即工商部门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依法对投资人实施资格审定,并对资金用途、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情况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

  (三)税收扶持政策

  对微型企业全面落实兑现国家、省和我市对中小企业及特定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融资担保扶持政策

  微型企业以投资人自有财产、亲友财产或通过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取得小额担保贷款的,按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要在全市范围内选定积极参与扶持计划、愿意提供贷款的承贷金融机构,将担保基金分别存入其中,作为担保机构提供微型企业融资担保的保证金,并由财政监管使用,承贷金融机构按照担保基金与贷款余额1:5至1:10的比例向微型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市、县(市、区)共同筹集1000万元,其中市本级300万元,县(市、区)各100万元。

  (五)行政规费减免政策

  微型企业办理证照、年检、年审等手续,3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3年内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监督管理

  (一)严格审核发放扶持资金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定严格的扶持资金审查发放规则,组建扶持资金发放评审委员会,严格审查投资者资格条件、投资计划书的可行性等,评审结果面向社会公开。申请人或其他组织、个人对是否给予扶持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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