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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

  (三)总体目标

  2010年,在通川区、达县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自2011年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预计每年新增微型企业1000户,新增就业1万人以上;计划五年扶持微型企业5000户,吸纳就业5万人以上。同时,孵化一批具有稳定成长前景的中小企业乃至大型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较强经营能力的企业家队伍。

  二、扶持范围

  (一)微型企业的规模及组织形式

  雇员(含投资者)20人(含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企业为微型企业。组织形式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创业者兴办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依法可分期缴付。

  (二)扶持对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即具有本地户籍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含职高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被征地农民(失地无业农民)、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

  2.具有创业能力,即应当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并经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3.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且在合伙企业或公司中的份额或投资比例不低于51%。

  扶持对象申请创业,应向户籍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九类人群”条件进行审查后,出具推荐书;当地工商部门收到申请书及推荐书后,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创业能力以及是否有在办企业进行审查,对具备条件的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计划;申请人参加创业培训且结业后,向工商部门递交创业投资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并由工商部门组织评审;通过评审并完成企业注册后,创业者方可享受扶持政策。

  (三)扶持产业

  重点扶持第三产业的创业投资项目,尤其要大力发展商贸服务产业、生产性服务产业、文化产业及信息技术等。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向适合微型企业特点、需要大力发展的产业适度倾斜。

  三、政策措施

  (一)基本运作模式

  从我市实际出发,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发展微型企业采取“1+3”模式,即“投资者出一点、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促进微型企业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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