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力、石油、天然气等管线的规定,由双方主管部门协商,划定保护区域,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城市设施保持国家规定或双方协商的安全间距。
第十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应当根据有关园林绿化规划和工程定额标准,在定期基本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配套实施,并由投资方建设,在基建主体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植树季节内完成绿化任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局组织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必须有园林处)进行综合验收并纳入工程建设竣工备案管理。绿化不达标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留有绿地面积而未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园林处组织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实际需要绿化费用的一至二倍收取绿化费。
第四章 管理和养护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地、绿化及其设施按以下分工进行管理和养护:
(一)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及其设施,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主管部门、地段所在单位或住户负责管理。具体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和实际划分。
(二)各单位适宜于界内的防护绿地、附属绿地、自建园林的绿化及其设施,由该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
(三)开发生活小区绿地的绿化及其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管理。
(四)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五)临街的单位、商业网点和居民住户负责管理维护其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及其设施。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园林绿地所有者交纳园林绿地占用费,并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因占用造成损毁树木花草的,应按规定向树木花草所有者赔偿损失。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或个人应恢复植被及设施,或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需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