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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达市府发〔2010〕35号)


通川区、达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达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达州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适应公众游憩需要,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加强城市园林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四川省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达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达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临时居住和流动人口),均应遵守本办法。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地是指在达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

  第四条 达州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达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国土、公安、交通、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通川区人民政府、达县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建设局实施本规定。

  在达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按有关法律、法规定,由市林业局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规 划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利于绿化的土地和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应纳入绿化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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