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卫医字〔2010〕154号)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贯彻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实施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0〕670号),进一步推动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加强县(市、区)级医院医疗技术和服务能力建设,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实施县(市、区)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并制订了《山东省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实施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0〕670号),进一步推动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加强县(市、区)级医院医疗技术和服务能力建设,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实施县(市、区)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项目目标
为全省县(市、区)级医院培训180名以上骨干医师,培养一支留得住、用得上,临床医疗技术基本功扎实,掌握相关专科临床适宜技术和临床路径,保证医疗安全,满足基层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骨干医师队伍。
二、项目内容
㈠培训医院。全省三级甲等医院承担培训县级医院骨干医师任务。各市根据本辖区三级医院资源分布和医院间的帮扶关系确定培训医院,承担本辖区县级骨干医师培训任务;省卫生厅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方面需求,参照原对口支援结对关系,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单位。
㈡培训对象。以县(市、区)级医院(包括县级综合医院和县级中医医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为主,每个县级医院选派2名业务骨干。尽可能遴选薄弱专业、当地群众最需要、最紧缺的专科骨干;根据需要可适当安排护理和医技人员。
㈢培训方式。采取导师制或科主任负责制,由培训医院确定德才兼备、专业对应人员承担“一对一”带教任务;采用基础知识训练、临床操作示范、核心制度讲座等形式进行培训。
㈣培训时间。临床医师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年(2010年11月1日-2011年10月31日),护理和医技人员可半年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