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设标准和房源筹集
(一)建设标准
1.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房或集体宿舍。集体宿舍的建设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2.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居住基本功能需要,套型比例和结构实用,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3.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简单、适用、环保的原则进行装修。
(二)多渠道筹集房源
1.各县、市、区政府可通过投资新建、改建、收购、盘活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存量住房、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廉租住房房源在满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需求后,经依法批准,也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出租。
2.在新建普通商品房项目中,按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面积的3%的比例(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国土、规划和建设等部门在土地出让、拍卖和挂牌方案中设定出让和规划批复条件,规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面积、套型结构、建设标准、规划条件、设施条件及开竣工时间等,并在相应的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要求,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土地竞得人无偿移交政府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3.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企业可通过自建、自筹集体公寓和宿舍,解决用工企业内部员工居住,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4.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所建住房纳入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系,租金水平、建设标准、保障对象,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统一政策规定。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产权归投资人所有。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属政府投资项目。
七、加大政策支持
(一)土地供应。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各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住房保障实施计划,予以重点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和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新增建设用地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二)资金支持。各县、市、区政府要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统筹安排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租赁补贴所需资金,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