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在相关信息平台和指定媒体上,对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结果予以公示。
四、租金标准和租赁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的70%确定;补贴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30%确定,补贴面积标准按每人15平方米计算,但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执行。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在租赁合同期内不调整租金。合同到期确需续租的,承租人按照申请程序重新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在承租期间,保障对象不再具备条件的,应予退还承租房屋。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只能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四)确保分配公平公正。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发放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准入审批,确保房源和补贴资金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五)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五、退出管理办法
(一)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关系,退还承租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收入标准的,应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关系,退还承租住房。
(三)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社区),通过入户调查、受理举报等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居住情况进行核查和动态跟踪管理,承租人有下列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行为的,应解除租赁关系,退还承租住房:未如实申报家庭或个人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连续3个月未按期缴纳租金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的;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住房居住的;其他应该取消承租资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