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统一管理、分区实施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实施工作。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政策制定、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财政、监察、发改、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国土、税务、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保障对象和保障方式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逐步扩大到新就业职工以及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家庭收入必须符合由各县(市、区)政府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的中等偏下收入线;(2)家庭人口须两人以上(含两人),申请人必须具有县(市、区)城市户籍。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3)无自有产权房屋或未承租公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实物配租是指由政府、相关机构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提供,并按照一定标准收取租金。住房面积和租金标准按规定执行。货币补贴是指由政府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支持其自行承租住房。住房保障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向保障对象发放。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变化,各县(市、区)政府定期调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年收入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三)全市各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采取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的保障方式实施,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川区包括市级未移交人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保障工作。市本级收入中按规定应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及廉租住房建设、租赁补贴的资金安排给通川区。
三、租赁申请办法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申请,核实申请人的人口、住房状况、收入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后,将初审情况送所在辖区民政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以及房改办审核。辖区民政部门负责收入核定工作,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和房改办负责住房审查工作,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汇总各部门审查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后确认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