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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保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对灾后恢复重建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督查的通知

甘肃省环保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对灾后恢复重建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督查的通知
(甘环发〔2010〕96号)


陇南市、甘南州环保局、财政局:
  根据“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下达甘肃省8个重灾县(区)灾后恢复重建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09〕493号)和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工作的通知》(甘环发〔2010〕66号)要求,为确保项目资金落实和项目按要求建设,经研究决定,由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组成地震灾区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督查组,于7月中旬对灾后恢复重建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现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督查人员
  1、督查时间:2010年7月中旬。
  2、督查人员另行通知。
  二、督查内容
  1、对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下达甘肃省8个重灾县(区)灾后恢复重建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该类项目必须按照财建〔2009〕165号和环发〔2009〕48号文件要求的建设范围和内容实施。
  2、对陇南市文县、武都区、西河县、两当县、成县、徽县、康县、甘南州舟曲县灾后恢复重建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范围、实施内容、实施进展情况、资金的划拨和使用情况、有关工程招投标、大宗物资政府采购情况、项目财政报账制、公示制情况、项目的实施方案、市(州)对“实施方案”的审批件、向省环保厅、财政厅备案情况进行督查。采取听取市(州)县书面汇报、现场查看、财务稽查和相关资料查验等方式进行。
  三、督查要求
  1、有关市(州)县(区)环保局、财政局要将灾后恢复重建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汇报材料包括:项目村所属乡镇制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市(州)环保局、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情况、项目实施单位建章立制情况、项目公示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和下一步的工作计划等方面的内容。
  2、各项目建制村所属乡镇政府要编制完善的项目实施方案,并经市(州)环保局审查批复,报送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备案。对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村,其乡镇政府要尽快编制切合项目实施内容、范围的实施方案,经市(州)环保局、财政局批复,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项目建设。
  3、有关市(州)接此通知后,要尽快与项目实施村及所属乡镇政府做好衔接工作,提前做好项目督查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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