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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河煤矿等两座煤矿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的批复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东河煤矿等两座煤矿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的批复
(晋煤行发[2010]1312号)


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太煤化地测字[2009]545号《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关于对东河煤矿、山西神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矿井地质报告进行审查的请示》文及相关地质报告收悉。依据《矿井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及省厅晋煤行发[2006]570文等对《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审批的相关规定,省厅委托山西省煤炭地质技术委员会评审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太原煤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河煤矿、山西神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两座生产矿井地质报告进行了评审,根据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意见书,现对该两座生产矿井地质报告予以批复,并提出如下要求:
  1、你公司与各有关市煤炭局要进一步督促这两座矿井加强地质和水文工作,认真做好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研究地质变化规律,更好地指导煤矿安全生产。
  2、这些矿井开采多年,形成了大量采空区,要加强对井田采空区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积水调查工作,严格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明电《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做好煤矿防治水工作;同时加强对采空区地表的监测工作,若发现地表裂缝、塌陷区,应立即组织力量采取回填、夯实等措施治理,以免发生雨季洪水灌井事故。
  3、对于现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应进一步做好通风工作和提高通风设施质量及时封闭采空区废弃巷道,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煤层自燃,同时做好矿井涌水量观测、瓦斯涌出量监测、煤尘爆炸性和煤层自燃倾向性测试等基础性工作。
  4、山西神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03、3、6号煤层为局部可采和大部可采煤层,应向国土部门尽快申请批采,避免因下部煤层采空造成蹬空无法开采,浪费煤炭资源;而8、10号煤层为详查程度,延深开采前,必须进行矿井补充地质勘探,提高勘查程度。
  附件:
  1、《太原煤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河煤矿生产矿井地质报告》评审意见书(晋煤地技评字[2010]214号)(略)
  2、《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山西神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矿井地质报告》评审意见书(晋煤地技评字[2010]215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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