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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省财政厅提出年度预算建议;

  (四)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建立项目责任制,会同省财政厅开展项目绩效考评。

  第六条 省级主要污染物减排资金的来源为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具体年限根据国家关于污染减排的任务要求确定。市(州)、县(区)人民政府也应在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中设立污染减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污染减排工作。

  省级排污费专项资金的来源为缴入省级国库的排污费。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七条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工业企业污染减排、重点流域区域环境保护项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严重威胁居民身体健康的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履行政府职能而推进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具体包括:

  (一)列入全省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内的项目;

  (二)支持省、市(州)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以及监督性监测运行费用的补助;

  (三)支持农村集中式或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

  (四)在兰州市的省属行政事业单位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项目;

  (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确定的与主要污染减排有关的重点环保工作经费补助;

  (六)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确定的有利于污染减排的其它项目。

  第八条 省级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拨款补助方式。

第三章 申报条件、程序和资金安排

  第九条 建立公开透明的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申报机制。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质以及财务单独核算的独立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

  省财政厅、环保厅将确定的年度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及申报要求以文件形式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凡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单位,均可提出资金使用申请,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属地化原则由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环保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后,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提出申请。项目实施单位为省属的,由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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