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财建〔2010〕152号)
各市(州)财政局、环保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保护及污染减排项目资金的管理,促进我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完成我省主要污染减排指标,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甘肃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完成我省主要污染减排指标,加强省级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和省级排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是污染物减排的主体。政府通过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税收政策等一系列宏观调控手段,促进企业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减排机制。
第三条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与省环保厅按照资金和项目管理的要求共同实施管理。
第四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
(二)会同省环保厅确定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
(三)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资金预算;
(四)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 省环保厅主要负责减排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科学制定减排规划和分年度减排计划,明确建设要求,落实实施进度;
(二)根据减排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结合年度预算,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