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政府令
(第57号)
《达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21日达州市人民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何 健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达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古树名木是国家重要的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为加强对我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
四川省绿化条例》及《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年代久远、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以及列入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或者稀有、濒危及珍贵树木。
第四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市、县(区、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古树名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古树名木。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职责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第六条 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机关、学校、部队、团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公园、风景名胜区、寺庙等单位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管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