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在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店招、标牌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十五条 在核心保护区内的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附属物,应当符合三河历史文化名镇的容貌标准。
第十六条 在核心保护区内,专供观光游览的环保型车辆,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环卫等特种车辆可以进入。
运送货物或者施工等车辆,居民的生产、生活车辆应在规定的时间、线路、地点行驶和停放。
其他机动车辆不得进入。
第十七条 在核心保护区内举办社会、文化、商业活动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在核心保护区内不得饲养犬只。
第十九条 在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自然水系;
(二)侵占、围填、覆盖、堵截河道或者坝塘;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刻划、涂污;
(四)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共设施;
(五)使用燃煤锅炉;
(六)超出三河镇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开展经营活动;
(七)随意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八)其他有损环境和容貌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三河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三河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保护责任单位,落实保护责任。
第二十一条 肥西县、三河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场所、给予资助、促进交流与合作、授予称号等方式,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开展传承活动。
第二十二条 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肥西县、三河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