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2010年8月27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三河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三河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和管理,在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三河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建筑风格、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四条 三河历史文化名镇实行分区保护。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具体范围以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为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工作的领导。
肥西县人民政府负责三河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将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实施保护规划。
三河镇人民政府负责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三河镇人民政府在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二)维护三河历史文化名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三)组织或者协调有关机构进行三河传统文化的调查、收集、整理和研究工作;
(四)组织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的宣传、教育、培训、学术研究和对外交流工作;
(五)查处损害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