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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10修正)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十八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
  选区的大小,按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一个选区应选代表超过三名的,选举无效。

  第十九条 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第二十条 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划分:农村可以几个村民委员会联合划为一个选区,人口多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人口少的乡、民族乡、镇,也可以单独划为一个选区;乡、民族乡、镇的直属机关的人口总数够产生一至三名代表的,可以单独划分选区;市区、城关镇可以按照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管辖的范围划分选区,也可以根据情况按照行业或系统划分选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人口总数够产生一至三名代表的,可以单独划分选区,也可以几个单位或者和所在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

  第二十一条 选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划分:农村可以几个村民小组或者自然村联合划为一个选区,人口多的村民小组或者人口少的村民委员会,也可以单独划为一个选区;集镇一般按照居民委员会管辖的范围划分选区;乡、民族乡、镇的机关和所属单位一般参加所在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划分选区,人口多的单位也可以单独划分选区。

  第二十二条 国家、省、设区的市所属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外省、本省其他市、县所属组织的职工可以只参加驻地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驻地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五章 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具备选民资格的公民,按照选区进行登记。计算年满十八周岁的时间,以当地规定的选举日为准。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进行选民登记。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经监护人同意或者经医疗部门证明,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四条 选区设立选民登记站,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学生,可以在单位的选区或者居住地的选区登记。城镇其他居民和农村村民,都在户口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人与户口不在一地的选民,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如果本人愿意参加现居住地或者工作地的选区选举,也可以按照当地选举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所在地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就地进行选民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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