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负责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事项。
(二)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县、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负责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事项。
(三)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大专院校、厂矿企业或其他单位设立选举工作组,作为派出机构,办理本辖区或本单位的选举事项。
(四)选区设立选举工作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办理本选区的选举事项。
选区内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正、副组长,负责组织选民参加选举活动。
第九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有关部门、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若干人。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由乡、民族乡、镇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方应有少数民族的代表参加本级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宣传
宪法、选举法、 地方组织法以及有关规定,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教育;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二)制订本行政区域的选举工作计划;
(三)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四)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印发选民证;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组织提名和协商代表候选人,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六)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七)确定、公布选举日期和地点;
(八)主持投票选举;
(九)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十)负责选举经费的管理使用;
(十一)负责选举过程中文书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十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第十一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换届选举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即行撤销。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的选举工作,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