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力推进社有企业发展
(十五)深入推进社有企业改革。积极探索社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采取供销合作社控股、参股、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完善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高管理水平。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优惠政策,原则上都适用于供销合作社企业。
(十六)着力壮大社有龙头企业。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资、农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和烟花爆竹经营等行业的传统优势,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企业集团,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推进企业并购重组,加快社有企业联合发展,做大做强。拓展社有企业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努力开拓新业务、新项目,延伸为农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加快薄弱与空白县社有企业的恢复重建,带动经营服务网络的恢复和发展。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对社有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控股地位。相关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积极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农业、科技、金融、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生态等扶持农业产业化政策,要向供销合作社企业倾斜,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做大做强。
六、强化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组织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在“三农”工作中的重要地位,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各级政府要将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部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并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明确的目标规划和切实有效的扶持措施。发改、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商务、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制定切实有效的扶持措施,加大政策、资金、项目等支持力度。
(十八)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保持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机构稳定,保障其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保护供销合作社财产权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