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


  (一)集体协商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未经集体协商的;

  (三)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

  (四)未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但不得少于一年。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集体合同对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办法和工资总额等规定不具体的,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应当每年进行协商,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专项集体合同提起、协商、报送和变更、解除等,按照本条例有关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集体合同期满、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合同双方均可以向对方提出重新订立或者续订集体合同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研究处理。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报告一次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的工资条款的履行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四十条 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等工会可以与企业方面代表就本区域应当共同执行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的建筑业、采矿业、制造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就本行业应当共同执行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四十一条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