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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

  协商未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协商中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协商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在集体协商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影响生产、工作秩序。

第三章 集体合同内容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订立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劳动定额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四)劳动合同管理;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六)保险和福利;

  (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八)职工文化生活和职业技能培训;

  (九)裁减人员的条件、程序和补偿标准;

  (十)特殊情形下的职工权益保护;

  (十一)劳动纪律和考核、奖惩制度;

  (十二)集体合同期限;

  (十三)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四)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五)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六)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办法;

  (二)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

  (三)工资调整幅度及办法;

  (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五)加班加点、病假、休假等特殊情况的工资支付;

  (六)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计件单价的确定。

  第二十一条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主要包括:

  (一)执行标准工时制度、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岗位及办法;

  (二)加班、加点办法;

  (三)周休息日安排;

  (四)实行非标准工时制职工的休息日安排;

  (五)带薪年休假及其他假期安排。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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