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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一)强化安全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各级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强化煤矿、烟花爆竹企业驻矿(厂)安全监督员制度。加强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对企业的现场安全监管和督查检查。要把监管力量延伸到乡镇、社区,强化基层安全监管。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对当地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中央、省属企业及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和工程项目部均要服从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三)强化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未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或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不得干预和盲目赶超进度。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四)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安全技术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核准和行政许可制度。采矿权设立、建设项目立项前,矿山建设项目应通过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通过安全设立审查。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取缔。

  (五)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严格规范从业行为,保证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促进其健康发展。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六)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教育培训权、紧急撤离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等权利。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要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畅通监督渠道,鼓励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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