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10〕3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以矿山、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一)严格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借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在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二)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要把治理重大隐患、防范伤亡事故作为隐患排查治理的重中之重,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建立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导的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实行分类分批治理,重点监测监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进展情况要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矿山企业要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矿级领导现场带班,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带班领导要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遇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突发情况,必须立即停产、组织人员撤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