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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一届第三十六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0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29日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
  (1994年1月1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二、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
  (1994年1月1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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