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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广场升挂国旗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广场升挂国旗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10〕1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广场升挂国旗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南宁市广场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广场升挂国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场,包括本市范围内设有升挂国旗设施的城市广场、宾馆饭店和商场前广场等(以下统称广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广场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根据国旗法及有关规定负责国旗升挂和使用。

  第四条 广场应当每日升挂国旗。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举行重大集会和庆祝、纪念活动,及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时可以组织举行升挂国旗仪式。

  第五条 民族广场使用1号国旗,由武警国旗手和护旗手负责每日升挂,升挂国旗同时奏国歌。

  民族广场在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等重要节日组织举行升挂国旗仪式。武警国旗护卫队、军乐队参与升挂国旗仪式。公安机关负责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条 民族广场重要节日国旗升挂仪式应当由以下单位按规定组织人员参加,其规模由负责单位确定:

  (一)元旦(1月1日)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

  (二)春节(农历正月初一)由青秀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三)国际劳动节(5月1日)由市总工会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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