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府办〔2010〕1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南宁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10〕3号),设立南宁市司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核申报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律师资格考试、公证员资格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有关职责。
(五)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六)增加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职责。
(七)加强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指导监督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刑释解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
(六)负责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工作。
(七)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八)协助办理全市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用装备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管理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协助县(区)管理司法局的领导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