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营运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营运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第十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相关项目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审核。
第十一条 人员数量,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行业定员标准,低于标准的据实核定。各项人员数量指标,均按年平均人数核定。
第十二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人员工资(包括以货币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各种报酬)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水平最高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年该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和1.5%核定。职工福利费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标准核定。
第十四条 业务招待费,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标准核定。
第十五条 租赁费,以租赁期为期间,按年限平均法确认各期的租赁费用。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照《
运输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年限中值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闲置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折旧,以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作为原值,按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限,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第十七条 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审核后直接营运成本的15%。
第十八条 贷款利息总额原则上根据实际贷款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核定,并按照经营期计算年平均贷款利息。
第十九条 能耗费和轮胎费据实列入直接营运费用,但其平均百公里能耗量和轮胎消耗量不得超过前三年平均百公里能耗量和轮胎消耗量,超过部分应予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