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津价成[2010]187号)
市公共交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各公共汽车运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06年第42号令)及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津价成〔2006〕37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公共汽车营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企业营运成本基础上核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是指企业为完成营运任务所发生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的基本依据。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的,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第三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城市公共汽车营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应保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同时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