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原材料费指直接用于制水过程中的各种药剂费用。包括消毒药剂和混凝药剂费用。计入定价成本的原材料费用按城市供水企业的实际发生数据实核定。
第十二条 动力费指直接用于原水输送、水厂生产及成品水输配所需用电的费用,包括基本电费和电度电费。
基本电费指按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定期定量收取的费用。
电度电费指按实际消耗的抄表动力电量和单位电价计算收取的电费。
计入定价成本的动力费用分环节按城市供水企业的实际发生数据实核定。原水输送和水厂生产所需的用电费用计入制水成本,成品水输配所需的用电费用计入输配成本。
第十三条 人员工资及福利是指企业按定员标准和规定发放的人员工资及按工资总额规定的范围和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企业定员标准原则上按照企业实际生产能力和《
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试行标准》核定。实际人员数量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人员数量小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定员标准的下限核定。销售人员数量还应当根据抄表到户比例及用户结构等情况合理核定。
人均工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城镇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核定。
计入定价成本的人员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企业人员数量和前款规定的人均工资核定。
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福利费按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的14%核定。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和1.5%核定,职工福利费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标准核定。
第十四条 制造费用指城市供水企业生产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企业生产部门管理人员工资和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水质检测费、办公费、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制造费用。
第十五条 外购成品水费用(馈水费)指从外部购入可直接供应用户的成品水费用。按实际发生的支出金额直接计入制水成本。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原值按照不同情况分别确认。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格确认;新增的固定资产原值,以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原始购置凭证为准。未经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或未形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合理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