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
(二)按照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向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提供还款账户,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及时、准确地向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传输公务卡的各项消费信息,并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
(四)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消费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五)不得泄漏所发公务卡的各种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办理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协助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及时归还公务卡消费欠款。因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并妥善处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公务卡试点阶段,对于情况特殊的,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工作人员可向单位财务预借现金支付,并按现行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单位财务内部控制规范,制定本单位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加强财务管理,并认真做好对本单位持卡人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广元中心支行作出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