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广元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元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广财库[2004]14号)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发卡行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 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广元中心支行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协调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
(二)指导和督促发卡行做好公务卡实施的信息传递,考核发卡行公务卡代理业务。
(三)开发维护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支持模块,对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进行监控管理。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广元中心支行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市财政局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协调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三)加强协调配合,解决好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本单位职工办理公务卡,录入本单位公务卡初始化信息,维护公务卡信息。
(三)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
(四)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支持模块,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第三十二条 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