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发票等报销凭证及公务卡刷卡消费凭证,按照所在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流水号和交易金额等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规定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单位财务人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支持模块,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流水号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
第二十三条 单位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还款和资金支付:
(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支持模块,填写报销金额、资金性质、预算科目、结算方式、支出类型、用途等明细信息,其中结算方式和支出类型均默认为“公务卡”。
(二)开具支付令,送交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办理资金支付。
(三)发卡行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支持模块提供的“还款明细表”在收到还款资金后,应及时分解到公务卡账户,并将还款结果反馈预算单位。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应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内办理完还款手续,避免罚息。
第二十五条 因公务卡挂失等特殊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发卡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与预算单位沟通核实并重新划款。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完成划款的,须及时通知预算单位,并按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流程,向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因退货等原因需要将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供应商将资金退回公务卡后,持卡人应及时将退款划入发卡行还款账户。预算单位应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支持模块选择该退款原报销还款明细信息,经审核后产生退款信息传送到发卡行,发卡行应及时将资金按原渠道退回预算单位。对于退回到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资金,预算单位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退票处理程序办理退款手续。